{"error":false,"id":["05179:05179:2013-08-06-制定:2"],"data":{"法律編號":"05179","法律編號:str":"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版本編號":"05179:2013-08-06-制定","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n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n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n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n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n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n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n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n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n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n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n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n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n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n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n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法條編號":"05179:05179:2013-08-06-制定:2","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