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19-07-04-制定","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法條編號":"05201:05201:2019-07-04-制定:11","立法理由":"為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明定政治檔案內容涉及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或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於提供閱覽、抄錄、複製時應予公開；至足資辨識個人隱私之資料，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縣市以下地址等，將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採分離原則，經抽離及遮掩處理後，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至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依法規核定為機密檔案者，於完成解密程序後公開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