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8"],"data":{"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19-07-04-制定","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n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　　一、經依法規核定為機密檔案。\n　　二、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n　　三、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n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提供複製。但經該個人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n　　前二項政治檔案，有第二項第二款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五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有第二項第三款、前項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七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　　前項所定年限之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n　　檔案局應就政治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製人名索引並公告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n　　機關依下列規定作成公告時，應將該公告副知檔案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n　　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之公告。\n　　二、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n　　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成補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n　　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作成權利回復之公告。\n　　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申請辦理。","法條編號":"05201:05201:2019-07-04-制定: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檔案當事人所涉案件政治檔案之請求權人資格。\n　　二、為符本條例立法目的，落實轉型正義，協助檔案當事人藉由檔案瞭解事件過程，並兼顧保障第三人之隱私權、資訊自由等權益，爰第二項明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就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不論該檔案是否屆滿三十年，除有依法核定為機密檔案、經移轉機關（構）表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對外關係之推動或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採分離原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參照）外，應就其他部分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兼顧資訊權與隱私權之衡平。另第一款所定「法規」，係指法律及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包括文書處理手冊等行政規則。\n　　三、依本條例提供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係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同時為加速資訊流通，有關政治檔案中之個人隱私如病歷、醫療、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月日、聯絡方式及指紋等資料，考量檔案如經複製後，恐有個人隱私不當外流之虞，爰第三項明定應先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經分離處理，無從識別特定個人後，就未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提供複製；另如經該個人同意複製，始得提供複製其個人隱私。至於申請人無法親臨指定場所閱覽、抄錄檔案時，僅得依分離原則進行抽離及遮掩處理後提供複製。\n　　四、有鑑於英國及澳洲等國家對於該國之國家檔案均有提前開放應用之趨勢，且政治檔案不同於一般國家檔案，為促進其開放應用，爰參考美國、英國、德國、澳洲等國家，於第四項明定各類限制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最長年限。其中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涉及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推動之檔案，考量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雖有最高保密期限三十年之規定，惟部分檔案縱使已完成解密程序，內容或仍有涉及國家利益或外交敏感事項而不宜逕行開放應用之情形，爰明定五十年為最高保護年限。另，第二項第三款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以及第三項有涉及他人之個人隱私，仍有保障之必要，爰於檔案屆滿七十年後，全部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至於第二項第一款之機密檔案，則須俟完成解密程序，始得對外提供應用。\n　　五、為利政治檔案提早開放，第五項明定政治檔案年限之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n　　六、為促使檔案當事人或其家屬瞭解檔案當事人相關檔案資訊，第六項明定檔案局應就政治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製人名索引並公告之，另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四條之精神，第六項明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例如自白書等）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n　　七、為能併同國家檔案衡平提供各界應用，爰第七項明定機關依促轉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等所作相關公告內容副知檔案局，並納入國家檔案。\n　　八、第八項明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申請政治檔案及加註補充意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