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201:05201:2023-12-08-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除有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或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提供之情形外，檔案局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檢調機密檔案，應先經原移轉機關（構）同意後為之。\n　　前項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至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年限，依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n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構），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適用第一項前段除外規定。","法條編號":"05201:05201:2023-12-08-修正:1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刪除原第二項第二款，同項第三款款次調整為第二款，爰修正引敘該條項之款次。\n　　　(二)為強化保護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涉及高度個人隱私，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提供應用之情形，檔案局應不予提供，爰於除書增訂檔案局於上開情形應不予提供政治檔案中高度個人隱私部分之規定。\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