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201:05201:2023-12-08-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檔案局就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申請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通知檔案移轉機關（構）或相關機關（構）表示意見。受通知機關（構）應於十日內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無意見。\n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如有平復司法不法、賠償、補償或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之急迫情事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優先處理。","法條編號":"05201:05201:2023-12-08-修正:12","立法理由":"一、有關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情形之判定涉及檔案移轉機關（構）職掌與專業，爰參考國外作法，於第一項明定檔案局得徵詢意見及應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以作為檔案局准駁之依據。另因本條例為檔案法之特別法，爰有關政治檔案申請應用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n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應用政治檔案有平復司法不法、賠償、補償或避免人格權危害之急迫情事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優先處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201:2019-07-0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