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201:05201:2023-12-08-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5201:05201:2023-12-08-修正:1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定毀棄、損壞、隱匿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者，或致令不堪用者之處罰規定，以強化政治檔案之保全。\n　　二、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201:2019-07-0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