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5201:05201:2023-12-08-修正:2"],"data":{"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n　　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法條編號":"05201:05201:2023-12-08-修正:2","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於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負責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另考量政治檔案之研究及教育涉及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職掌，爰參考其他法律之立法體例（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環境教育法），就涉及其他機關權責事項，明定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相關執行與分工事項，由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會銜訂定雙方聯繫要點落實推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201:2019-07-0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