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135:07135:2018-11-09-制定:3"],"data":{"法律編號":"07135","法律編號:str":"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版本編號":"07135:2018-11-09-制定","順序":3,"條號":"第三條","內容":"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各該機構作業基金，依法辦理。","法條編號":"07135:07135:2018-11-09-制定:3","立法理由":"一、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明定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其一切收支應納入各該機構作業基金。\n　　二、有關地方政府認為實施作業基金之教育部所屬機構經管地方所屬財產之收益，應依地方自治條例等規定解繳市庫一節，說明如下：\n　　　(一)鑒於教育部所屬機構對地方教育文化推展有正面效益，可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充裕稅收，使中央與地方互惠雙贏；又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院臺財字第一○六○一七六一六九號函意旨略以，博物館經管無償撥用地方所有不動產提供使用之收益，依博物館法規定納入為博物館作業基金之收入，並無適用上之疑義，亦符合支持館務營運發展之基金用途；爰本條明定設置作業基金之教育部所屬機構，其一切收支均納入作業基金，尚無不妥。\n　　　(二)另地方政府經管國有財產並設有作業基金之情形，其收取之相關收入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等相關法令規定，仍應解繳國庫，併予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