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183:07183:2020-05-22-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7183","法律編號:str":"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版本編號":"07183:2020-05-22-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n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n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法條編號":"07183:07183:2020-05-22-制定:15","立法理由":"一、農民參加農保後，實務上有因清查而發現應溯及喪失農保資格之情形，其已不符合農民退休儲金提繳資格條件，該提繳期間由主管機關提繳之金額，應自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還予主管機關，爰為第一項規定。\n　　二、農民已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由勞保局按農民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並明定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之處理方式。\n　　三、第三項明定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不足清償之金額，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內餘額扣還主管機關，並明定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之處理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