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183:07183:2021-12-0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7183","法律編號:str":"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版本編號":"07183:2021-12-0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農會應於審查農民喪失農保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n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法條編號":"07183:07183:2021-12-07-修正:15","立法理由":"一、農民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喪失農保資格者，農會應通知勞保局，以利勞保局辦理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作業，爰為第一項規定。\n　　二、農民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如有喪失農保資格、已領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齡不符資格條件等情事，應溯及自不符合資格條件之日起，退還農民已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爰為第二項規定。\n　　三、另如農民日後符合資格條件再申請提繳者，仍儲存於其退休儲金專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開始請領，併予敘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7183:2020-05-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