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183:07183:2021-12-07-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7183","法律編號:str":"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版本編號":"07183:2021-12-07-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n　　一、配偶及子女。\n　　二、父母。\n　　三、祖父母。\n　　四、孫子女。\n　　五、兄弟姊妹。\n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n　　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n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n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法條編號":"07183:07183:2021-12-07-修正:21","立法理由":"一、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n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之請領方式，及依遺囑指定請領人規定。\n　　三、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無人領取農民退休儲金或遺屬、指定請領人未於時效內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其未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7183:2020-05-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