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183:07183:2021-12-07-修正:4"],"data":{"法律編號":"07183","法律編號:str":"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版本編號":"07183:2021-12-07-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n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n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n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法條編號":"07183:07183:2021-12-07-修正:4","立法理由":"一、為鼓勵農民自願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共同提繳，作為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方式。\n　　二、第二項明定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資格條件：\n　　　(一)為使農民得於六十五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作為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爰為第一款規定。\n　　　(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現行農保被保險人有未滿六十五歲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該等農民已領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作為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為避免重複享有政府資源，故排除為本條例適用對象，爰為第二款規定。\n　　三、因農保為自願性加保，為避免農民於農保退保後要求繼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於第三項明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7183:2020-05-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