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183:07183:2026-01-27-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7183","法律編號:str":"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版本編號":"07183:2026-01-27-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法條編號":"07183:07183:2026-01-27-修正:38","立法理由":"考量主管機關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有比對參加社會保險、有無政府或雇主提（撥）繳職業退休金等事項，爰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明定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