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183:07183:2026-01-27-修正:6"],"data":{"法律編號":"07183","法律編號:str":"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版本編號":"07183:2026-01-27-修正","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n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7183:07183:2026-01-27-修正:6","立法理由":"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應負責監理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以保障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權益，爰為本條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7183:2020-05-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