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依前條規定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提繳百分之三十五，共同撥繳至個人專戶。\n　　教職員得於前項個人每月應提繳範圍內，以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五點二五為上限，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n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n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停止退撫儲金費用之撥繳：\n　　一、留職停薪期間。\n　　二、停聘或停職期間。\n　　三、休職期間。\n　　政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溢撥情事者，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收回溢撥金額之本息並繳還原溢撥機關。其應覈實收回之金額，得自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中扣抵之。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以書面命當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1","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個人專戶之提存準備相關機制。\n　　二、第一項規定個人專戶之提存機制。基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新進教職員與現職教職員之繳費義務衡平，且以該撥繳為強制性質，爰明定共同撥繳費用之提撥費率以百分之十五，有關共同撥繳款項之負擔比例，由教職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　　三、依據相關精算報告結果，在強制提撥費率百分之十五且收益率百分之四時，教職員提撥三十年之退休所得已可達所得適足。惟考量在確定提撥制中，教職員退休所得主要取決於提撥金額及投資收益高低，為期教職員能藉由提高提撥金額及專業審慎之投資規劃，使其退休所得獲致合理增加之機會，爰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九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教職員得於每月個人應提繳範圍內，自願增加提繳金額至個人專戶，俾增加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提撥上限為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五點二五。上開提撥金額並全數由教職員個人負擔，俾同時兼顧政府對於現職教職員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新進教職員提撥金額之衡平性。\n　　四、第三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五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第五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私校退撫條例第八條第十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稅賦優惠規定。\n　　五、第四項係考量教職員於留職停薪、停聘、停職或休職期間，不具現職人員身分，爰明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教職員及政府於該期間應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又考量是類人員仍保留教職員身分，於上開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依一定程序即可回復其原職或相當職務，爰為維護其退休權益，於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仍得繼續自主投資，以利其個人專戶得持續累積金額。\n　　六、第五項規定政府溢撥退撫儲金費用之收回事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