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n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其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規定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以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支給。\n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由儲金管理會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以私立學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任教年資得併計及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支給等事項。\n　　二、依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有關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年資退休金、離職或資遣給與等事項，因涉校長及教師重要權益，爰參照退撫條例第七條規定明定公立學校之校長或教師，其曾任私立學校之校長或教師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於申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時，依各私校所定退撫規定或私校退撫條例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