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7","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適用本條例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採計原則。\n　　二、參考退撫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明定本條例施行後，教職員任職年資之採計，以依法實際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為限。","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