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3"],"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23,"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n　　一、任職滿二十年。\n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n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3","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等人事精簡政策而退休之事宜。\n　　二、為配合政府改造、提昇國家競爭力，提供教職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暢通人事陞遷管道，爰參照退撫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明定較為彈性之退休條件，並規範應以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相關法令辦理精簡人員為適用對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