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4"],"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n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n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n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n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n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n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適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4","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屆齡退休及延長服務之要件。\n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屆齡退休之條件。\n　　三、第二項參考退撫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於借調期間符合屆齡退休規定，且無本條例不予受理退休案或喪失辦理退休案權利之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另因教師借調擔任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得依其退撫法令辦理退休；至於轉任政務人員者，依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須於退職時始得辦理退休，爰予排除適用本項規定。\n　　四、第三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得辦理延長服務之條件。\n　　五、第四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明定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延長服務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n　　六、第五項明定辦理延長服務相關事項適用之法令依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