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5"],"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n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n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n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n　　研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助教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n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n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n　　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自願退休及屆齡退休之退休生效日期相關事宜。\n　　二、參照退撫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明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自願退休及屆齡退休之退休生效日期；第三項明定研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助教之屆齡退休生效日期；第四項明定以特殊原因未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辦理自願退休之認定依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