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7"],"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n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n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n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n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n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n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由依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n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n　　第二項所定各款因公傷病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分別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27","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之要件及其認定事宜。\n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明定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俾期表彰教職員能無後顧而奮勉從公之精神。\n　　三、第二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明定因公傷病之態樣。\n　　四、第三項明定第二項所定各款因公傷病情事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之審查機制，照現職人員適用規定，應提請依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組成之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n　　五、第四項參考退撫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明定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銓敘部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以與現職人員之認定採相同標準。\n　　六、第五項明定第二項所定各款因公傷病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分別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認定之，與現職人員因公傷病之認定採相同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以維權益之衡平。","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