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3"],"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33,"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前條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給：\n　　一、一次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計給。\n　　二、月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支領：\n　　　(一)攤提給付：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每月領取之金額，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n　　　(二)定額給付：由教職員於申請領受之前，自行決定每月領受新臺幣若干元，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n　　　(三)保險年金：由教職員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之全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支領定額給付者，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發給金額。但一年內之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n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者，於領取期間，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辦理結清專戶內賸餘金額並予銷戶；銷戶後不得再要求存入。\n　　退休教職員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其個人專戶內之餘額得選擇繼續進行自主投資，並自負盈虧；或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n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得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暫不請領期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前項後段規定辦理。\n　　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　　第五項人員於暫不請領期間亡故者，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由其遺族一次領回；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比照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3","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退休金之給付方式。\n　　二、第一項規定領取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計給方式。其中第二款第一目攤提給付係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申請時結算其個人專戶之累積本金與收益後，除以期初年金現值因子（依照當時公告之年金生命表內，所載申請當時之年齡相對應之平均餘命、及公告之利率等所計算出），再除十二個月，即得月退休金額，並據以給付。第二目及第三目分別參考私校退撫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定額給付及保險年金之支領方式。\n　　三、第二項明定擇領定額給付者，其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發給金額，以利退休人員資金運用之彈性；為免調整過於頻繁，造成作業之困擾，爰明定每年以二次為限。\n　　四、第三項明定領取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領取期間可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領取期間如有特殊資金運用需要，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結清專戶內賸餘金額並予銷戶；但一經銷戶，嗣後不得再要求存入。\n　　五、第四項規定退休教職員於領取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期間，得就其個人專戶內之餘額選擇繼續從事自主投資，俾利個人專戶繼續運用孳息；惟考量教職員退休後，其個人專戶已無固定資金收入，是為免教職員因投資失利而影響其晚年生活之安定，爰另規定可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並給予最低保證收益。\n　　六、為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於退休後，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仍得繼續投資收益，爰於第五項明定渠等得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比照前項後段規定，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及提供最低保證收益。另其可隨時申請結清個人專戶一次領取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及銷戶，但銷戶後不得再要求存入；亦不得申請改領月退休金。\n　　七、第六項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等之計算方式，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　　八、擇領一次退休金並申請暫不領取之退休教職員若於領取前亡故，其尚未領取之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應由其遺族一次領回，爰於第七項規定遺族領取事宜，俾保障當事人權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