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4"],"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34,"條號":"第三十條","內容":"教職員選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n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4","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以攤提給付方式請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n　　二、由於教職員選擇以攤提給付方式請領月退休金者，係按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攤提計算月退休金並定期發給，如其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為因應其後續來源，爰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教職員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退休當時所預定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生活來源。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尚無須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得以全數計發給月退休金。\n　　三、有關投保年金保險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作年金保險之保險人資格等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爰為第二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