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6"],"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36,"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n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n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退撫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6","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時，其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及其再任公職等職務後，如何扣減薪給總額慰助金之相關事宜。\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其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之發給標準。\n　　三、第三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教職員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於退休或資遣生效日七個月內，如有再任退撫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情形者，應由其再任之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