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8"],"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38,"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於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亡時，由其遺族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n　　前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n　　一、子女。\n　　二、父母。\n　　三、兄弟姊妹。\n　　四、祖父母。\n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第一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不適用前項規定；無配偶時，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n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n　　前三項具有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n　　第一項遺族如不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者，得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按月支領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按月領取期間，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38","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以攤提給付方式或定額給付方式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死亡後，其遺族請領個人專戶餘額事宜。\n　　二、第一項規定支領攤提給付及定額給付之教職員死亡後，其遺族得一次領回教職員個人專戶餘額。\n　　三、審酌本條例雖將退撫給與給付方式改適用「確定提撥制」，就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於強制撥繳部分，與現行退撫制度相同，由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政府仍負擔百分之六十五之提撥責任，是就撥繳來源及退撫給付性質，仍屬公法上給付，爰第二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明定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領受遺族範圍、順序及支領比率，俾與適用退撫條例之退休教職員遺族之權益衡平。\n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中如無子女及父母，僅餘配偶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時，由配偶單獨領受個人專戶餘額，不適用前項支領比率規定；無配偶時及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之領受規定；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第三項規定領受，以為明確。\n　　五、第五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明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以及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以資明確。\n　　六、第六項明定亡故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亦得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繼續支領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另因個人專戶制之退撫給與係採確定提撥制，並由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支應，擇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者，以領取至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爰無論第一項遺族選擇一次領回，或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繼續支領專戶內賸餘金額至領罄為止，均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為限，爰不限制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繼續支領專戶內賸餘金額之遺族資格。又遺族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繼續支領專戶賸餘金額者，領取期間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並保證最低收益，俾確保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金額能持續累積，落實遺族生活照顧。","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