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48"],"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48","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得另外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n　　二、參照退撫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應依其未成年子女之人數，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