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50"],"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50,"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n　　一、子女。\n　　二、父母。\n　　三、祖父母。\n　　四、兄弟姊妹。\n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不適用前項規定；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n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n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n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50","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領受範圍、順序、方式及申請撫卹資格之認定等相關事宜。\n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私校退撫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明定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領受範圍及領受順序。\n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亡故教職員遺族中如無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僅餘配偶及兄弟姊妹時，由配偶單獨領受撫卹金，不適用前項支領比率規定；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及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之領受規定；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第二項規定領受，以為明確。\n　　四、第四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之請領規範，以及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之規定。\n　　五、第五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遺族有行蹤不明或請領撫卹金未能取得協議共同具領，得由其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按人數比例分別請領。","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