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65"],"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65,"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教職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休金：\n　　一、以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在該教職員已依法撥繳退撫儲金期間所占比率之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n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為準。\n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以實際日數計算。\n　　四、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教職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n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n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該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　　教職員係命令退休者，其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6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之請領要件及分配方法。\n　　二、審酌退撫條例關於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之相關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已離婚配偶對於該教職員於教職生涯中之貢獻，爰於其退休金亦有參與分配之權利；據此，縱使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之退撫給與給付制度改為確定提撥制，於民法尚未統一規範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之財產範圍包含退休金之前，仍宜參照現行退撫制度，於本條例繼續規範之。爰參照退撫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明定教職員之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該教職員退休金之請領資格、退休金分配方式與分配比率、相互請求分配之互惠原則、請求權時效及請求權之一身專屬性等規定，另於第五項明定排除適用之對象。\n　　三、因本條例所定退撫制度係採確定提撥制，教職員離婚時之退休金現值可從個人專戶之現存價值加以確定，爰明定以教職員離婚時，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為退休金分配標的。","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