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69"],"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69,"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教職員任職年資滿五年，未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n　　前項人員離職後，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n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應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計算。\n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四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累積總金額。\n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　　一、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n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n　　三、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69","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離職教職員得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之規定。\n　　二、參照退撫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明定年資保留機制相關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該機制之適用對象、請領期間及相關規定，另基於法律適用原則，明定任職年資滿五年之教職員未依法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始有本條有關年資保留規定之適用。\n　　三、第二項明定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離職期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且給予最低保證收益。\n　　四、第三項明定依第一項規定請領保留年資給與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n　　五、第四項明定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若未及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退休金而死亡時，由其遺族依規定申請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累積總金額。\n　　六、第五項明定請領保留年資給與之排除對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