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76"],"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76,"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不得請求變更。\n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變更。","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76","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申請退休或其遺族申請撫卹金等相關事項，一旦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即有其確定力，不得再請求變更。\n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教職員，應於申請退休時審慎決定其生效日期，經主管機關審定後，於退休生效日前，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變更退休生效日或撤回退休申請，自退休生效日起，即不得請求變更。\n　　三、第二項參照退撫條例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退休或資遣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於選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或教職員遺族於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選擇撫卹金之種類，以及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方式，均應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即不得再請求變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