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35:07235:2022-12-16-制定:80"],"data":{"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80,"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　　前項人員撫卹事項，除第四十三條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80","立法理由":"一、依大學法、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得受聘擔任大學校長、學術研究工作、公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教師、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及公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科教師，爰規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本條例規定及其請領退撫給與之限制。\n　　二、第一項參考退撫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茲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復考量為確定提撥之個人帳戶制較接近個人財產性質，與確定給付制性質實屬有間，爰不再規範其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n　　三、查退撫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在職死亡者，除有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外，其撫卹事項準用該條例之規定，並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為兼顧適用退撫條例之外國籍教職員其遺族依該條例辦理撫卹事項權益之衡平性，於第二項明定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在職亡故者，其撫卹事項，除未成年子女仍得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其餘準用本條例規定，並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