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51:07251:2026-01-27-修正:7"],"data":{"法律編號":"07251","法律編號:str":"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1:2026-01-27-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繼續適用原法令者得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n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n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條編號":"07251:07251:2026-01-27-修正:7","立法理由":"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內容。\n　　二、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統計，截至114年7月31日，公路局及所屬機關資位制人員尚有423人，如依原規範，皆不得陞遷，嚴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n　　三、據公路局統計，前述423名資位制人員，平均年資為22年，實為公務體系之關鍵人力，為避免未來人力銜接出現斷層，應予以修正該等人員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之規定。\n　　四、爰此，刪除相關限制陞遷之規定，明定資位制人員繼續適用原法令者得調任公路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以利未來組織人力運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