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338:07338:2025-12-02-制定:19"],"data":{"法律編號":"07338","法律編號:str":"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7338:2025-12-02-制定","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n　　一、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n　　二、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n　　前項第二款情形，限於政府機關（構）申請利用，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並公告之。","法條編號":"07338:07338:2025-12-02-制定:19","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意旨，定明例外不許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當事人請求停止其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並經註記後，在特定例外情況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繼續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n　　二、參考英國國家資料退出政策（National Data Opt-Out , NDOO Programme）仍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之事由及體例，例如傳染病及其他公共衛生風險、認知疾病及其風險趨勢、控制與預防疾病及風險傳播、免疫計畫之實施與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疫苗及藥物不良反應、從食物或環境中所引發感染之風險、健康資訊揭露具有首要公共利益、依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揭露之病患機敏資料等；並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法律得提供個人資訊之法定要件，兼顧私益與公益之平衡及基於謙抑原則，定明二種例外得不予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n　　三、又第二款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例如預防及控制傳染病傳播、避免公共衛生風險等，應涵蓋所有人民，非侷限於當事人，併予說明。\n　　四、第二項定明政府機關（構）依第二款情形提出時，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與公告資料運用情形，以落實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之公開透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