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338:07338:2025-12-02-制定:22"],"data":{"法律編號":"07338","法律編號:str":"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7338:2025-12-02-制定","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法條編號":"07338:07338:2025-12-02-制定:22","立法理由":"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申請者除屬第十條規定情形外，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備妥申請書及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爰定明擅自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處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管制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