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338:07338:2025-12-02-制定:8"],"data":{"法律編號":"07338","法律編號:str":"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7338:2025-12-02-制定","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構）與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之目的為限。\n　　前項申請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法條編號":"07338:07338:2025-12-02-制定:8","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理由第四十五段、第四十八段及第五十七段意旨，個人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須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另參考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第二條所定適用範圍，爰定明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限制；未符合所定利用目的者，即不予提供利用。\n　　二、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以及基於醫療、衛生之統計與學術研究，事涉公眾之健康，與社會集體安全之維護必要相關，符合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標準，為本判決所肯認；另考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為促進公益所必要，亦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而得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三、第二項定明基於前項公益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