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8101","法律編號:str":"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n　　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n　　前二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鼓勵由社區民眾集資投資電力的社區電廠々或以合作社廣泛向民眾集資的公民電廠成為政府能源轉型的助力，爰增列第二項，明文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n　　三、配合增列第二項，第三項酌予修正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