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8101","法律編號:str":"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交基金。\n　　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法條編號":"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20","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爰修正第一款援引之項次及款次。\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併網、躉購規定，並考量電業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輸配電業未併網已定有罰責，爰修正第二款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原條文有關未併聯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