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1:08101:2025-05-27-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8101","法律編號:str":"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8101:2025-05-27-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輸配電業依第八條第二項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及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法條編號":"08101:08101:2025-05-27-修正:1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分別依本條例規定負擔再生能源併網、躉購義務所增加之成本，其反映於售電價格之程序更加簡潔透明，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已刪除基金補貼再生能源電價之用途，及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六項分別規定輸配電業分擔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及公用售電業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費率躉購電能所增加之成本，各該成本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時納入考量，爰為本條規定。另公用售電業並應於電力帳單中，標示再生能源相關費用，併此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