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02-01-15-制定:38"],"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02-01-15-制定","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前條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n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n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n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n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n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n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n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n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應辦理事項。\n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n　　十、分割基準日。\n　　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n　　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公司分割時，準用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至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法條編號":"08107:08107:2002-01-15-制定:38","立法理由":"一、公司分割之重要事項，宜記載於分割計畫書中，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及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三百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等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分割計畫書之必要記載事項。\n　　二、參考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三百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以利股東決定行使表決權。\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