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02-01-15-制定:51"],"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02-01-15-制定","順序":51,"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為鼓勵企業合併、收購、分割，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n　　一、為改善產業結構而提出完善營運計畫書並進行合併、收購、分割者，行政院開發基金得投資於合併、收購、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n　　二、國內生產力不符經營效益之公司為配合產業結構之改善而生產設備必須分割外移並訂有資金回流計畫，其分割後既存或新設於國內之公司，其資金不足者，得申請行政院開發基金專案低利融資。\n　　前項行政院開發基金之專案融資得與金融機構合作辦理。","法條編號":"08107:08107:2002-01-15-制定:51","立法理由":"促產條例已有行政院開發基金之設置，主要是投資或融資於產業結構有關之計劃，鑑於本法制訂的背景，為使企業能有結構性的調整，透過與國內、外企業間之合併、收購、分割之行為，擴大利基，而強化競爭力。當民間企業無力興辦或資力、資金不足者，明定其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