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02-01-15-制定:9"],"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02-01-15-制定","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n　　一、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n　　二、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n　　三、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n　　四、因分割而發行新股。\n　　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8107:08107:2002-01-15-制定:9","立法理由":"一、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公司於發行新股時員工及原有股東得優先認購公司股票之規定，造成公司發行新股予第三人作為對價進行併購行為時，因必須併同保留員工及原有股東認購之股份數量，造成股權不斷膨脹而導致股權稀釋及股權分散效果，且延長發行新股之作業程式及時間，對公司進行併購行為之意願有重大影響，實有修正之必要，故參考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於一定併購之類型排除其適用。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強制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之規定，亦將造成公司股權不斷膨脹之效果，形成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與第三人方式進行併購行為之障礙，故亦排除其適用。\n　　二、另現行公司法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原則以現金出資為限，對於進行資產換股造成重大障礙，故於第二項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而發行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