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04-04-16-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04-04-16-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n　　一、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n　　二、有藉由股權之收購、財產之轉移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n　　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前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法條編號":"08107:08107:2004-04-16-修正:48","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