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04-04-16-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04-04-16-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n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法條編號":"08107:08107:2004-04-16-修正:55","立法理由":"一、公司得於重整時，將併購等計畫納入，增加重整成功的機會。\n　　二、合併、收購、分割係原重整計畫中之一部分，故在重整計畫之審查表決時，一併予以決議，不必單獨另為表決。\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02-01-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