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n　　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及資本額。\n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n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該公司或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n　　四、依法買回存續公司股份作為配發消滅公司股東股份之相關事項。\n　　五、存續公司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應訂立之章程。\n　　六、上市（櫃）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及得變更之條件。\n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準用前項之規定。\n　　第一項合併契約之應記載事項，應於發送合併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法條編號":"08107: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25","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一)為使公司進行合併時，能安排更具彈性及多元性之對價方案，爰修正第三款，明定公司進行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之合併對價。例如對不同股東配發之對價種類不同或組成不同時，並應說明其價值相等之計算依據。此外，如允許股東於一定期間內選擇不同種類或不同組成之對價時，亦應說明前開一定期間及對價選擇之相關事項。(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未修正。\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增訂第三項。由於合併契約之應記載事項為股東判斷是否承認合併議案之重要依據，自應於召開股東會前通知股東。另後段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