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時，其交易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但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不得認列。","法條編號":"08107: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5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按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交易損失不得認列，以及本條規定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其交易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兩條文規範似有衝突。故為釐清兩條文適用關係，爰將第四十四條之情形排除於本條適用範圍外，以期體系適用之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