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22-05-24-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10,"條號":"第九條","內容":"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訂定之重整計畫，得訂明以債權人對公司之債權作價繳足債權人承購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經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10","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02-01-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