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22-05-24-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n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18","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雇主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義務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n　　二、增列第二項，經同意留用後，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勞工，亦屬第一項所定不同意留用之情形，雇主亦應依法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