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22-05-24-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n　　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n　　一、盈餘分派請求權。\n　　二、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n　　三、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3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公司於股份轉換時，若轉換股份之公司已依法取得自己之股份（庫藏股），或因孫公司發生子公司化之情形，即有可能於實行股份轉換後造成轉換股份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股份之情形發生，爰訂定第一項，以排除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限制，以利公司實行股份轉換。\n　　三、轉換股份之公司因股份轉換所取得之完全母公司股份，究屬例外，為維護完全母公司全體股東之權益、維護股東平等原則及落實公司治理機制等理由，第二項明定完全子公司持有完全母公司股份，除盈餘分派、賸餘財產分配及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外，不得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