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07:08107:2022-05-24-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予他公司，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讓與營業或財產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n　　前項所稱主要之營業，指讓與營業之最近三年收入達各該年度全部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所稱主要之財產，指讓與財產達移轉時全部財產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n　　公司分割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5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三、修正第三項。配合第四條第六款對分割之對價放寬為不限發行新股，分割與收購之對價方式已屬相同，爰比照第一項，增訂分割產生之所得適用免稅優惠應符合「分割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之門檻條件，且應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以維併購行為間租稅待遇之衡平性。","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