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14"],"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1-01-10-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1-01-10-制定:14","立法理由":"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之公用天然氣事業未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備齊文件或載明內容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